日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增强人民调解员荣誉感、使命感,调动人民调解员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胶州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胶州市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实施方案》(以下称《实施方案》),在全市启动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
《实施方案》明确了参加等级评定的适用对象、等级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等级晋升等相关要求。明确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且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参加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人民调解员实行等级管理制度,根据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实行动态管理。《实施方案》对评审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参评的人民调解员要具有开展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要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可以独立或组织开展一般性、疑难性纠纷调解工作,并对累计调解纠纷的数量和年度形成调解案件的数量进行了限定。参加评审的人民调解员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报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初审后,报市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评定。
为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的领导,市司法局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各司法所所长为成员的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逐项对《实施方案》及申报要求进行了解读。各司法所根据工作部署,也通过召开会议、专题培训的方式将文件精神传达给每一位人民调解员,确保等级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完成人民调解员“应评尽评”目标任务。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自11月初开始,拟于11月19日全部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