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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夫妻闹分飞 人民调解巧化彩礼争端

2021-04-26 08:38
来源: 宁夏日报

原标题:“闪婚”夫妻闹分飞 人民调解巧化彩礼争端

“王某与马某都曾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俩人在缺乏对彼此深入了解的情况下‘闪电’登记结婚。仅仅一个多月的婚姻生活中,王某和马某经常因性格原因发生争吵,致使感情出现裂痕。原本打算好聚好散的俩人,却在彩礼返还的问题上再次产生争执。”4月23日,说起案情,吴忠市利通区司法局上桥司法所所长张燕颇感无奈。原来,在王某和马某结婚前,王某的父母曾向亲朋好友借款20多万元用于置办婚礼、给付彩礼以及给女方购买黄金首饰等,致使家里债台高筑。马某拒绝返还彩礼和黄金首饰,且离家多日,面对找上门的王某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某向板桥司法所求助。

受理此案后,板桥司法所对王某和马某做了大量思想工作,希望能使这对夫妻解开心结继续共同生活,但双方一致认为二人感情基础薄弱,和好已不可能。为了避免更大的矛盾发生,板桥司法所决定通过调解帮助王某和马某和平分手。工作人员指出,根据客观实际情况来看,王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讲解,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当场签订协议:由马某一次性返还给王某现金5万元、黄金首饰80克。

自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以来,板桥司法所把人民满意作为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开展“为民办实事”活动,在一次次人民调解过程、一场场普法宣传活动、一个个法律问题解答中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切实把工作融进了群众生活里,把实事办到了群众心坎里。(宁夏日报记者 马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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