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案例】安装景观电梯竟然惹来了麻烦?看人民调解如何出手
人民调解,承载、契合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思想渊源和价值理念,同时也被其他国家誉为“东方之花”,是我国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通过“法、理、情”的综合运用,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发挥着独特作用,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一起来看看奉贤区的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姜某承接某单位室外景观电梯施工项目,刘某等10位民工承揽姜某项目中的钢结构搭建工程。刘某和姜某口头约定项目总价为人民币五万元。后因搭建材料长度变动,姜某口头同意增加两万元工程款,之后又因增加钢材搭建量,姜某口头同意再增加三万元工程款。然后又因顶部高度施工,姜某又口头同意增加一万元工程款,另外加上吊车费用又增加两万六千元,合计整个工程承揽价为十三万六千元。现刘某要求姜某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合计人民币六万余元,因多次讨要无果,刘某等10位民工不断信访,要求解决工程款问题。信访部门通过访调对接工作机制,将该纠纷转交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调处。
调解过程
调解员向总发包方某单位了解工程总体情况:该电梯施工项目总包方为上海某机械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总包方与分包方上海某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藤公司)签订了自2019年7月9日起至2020年7月8日止的施工合同,实际具体承建施工的为姜某。姜某因施工需要再与以刘某为首的农民工口头约定转包承揽钢结构搭建部分工程。理清纠纷基本情况后,调解员联系某公司代表许某与姜某到以及刘某开展调解。
经审核某公司与某藤公司(姜某)签订的景观电梯合同及相关结算清单,明确合同总价人民币五十万九千元,发包方某公司现有工程余款人民币五万元还未支付给某藤公司(姜某),其中:工程质保金两万元,工程需要进一步整改金额三万元。姜某认可上述结算数额,但要求某公司提前支付工程质保金。同时,姜某不认可刘某所主张的六万余元的剩余工程承揽款项:一是因为增加工程量当时同意另外给刘某增加两万元,不是刘某所说的三万元;二是顶部施工增加费用属于与刘某在本次承揽工程之前的另外约定,与本次工程款结算无关;三是刘某所述的吊车费用与实际不符,应为两万零五百元;四是刘某所述的六万余元包括姜某在其他工地工程中欠刘某的工程款。姜某认为:在系争工地工程中,其还欠刘某工程承揽款应该是两万七千六百元。但现在自己资金支付有困难,这笔钱需要等某公司支付给他工程余款后才能给刘某。
调解员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刘某通过微信转发给姜某的多次吊车施工费用明细,证实姜某计算错误,实际合计吊车费用两万五千四百元。调解员认为,刘某所述姜某在其他工地欠他的款项不在本案范围,暂不予考虑在本案中调解处理,刘某应另行主张权利。经总体审核、分析及清算,姜某坚持认为还应支付刘某剩余工程承揽款项三万两千五百五十元,不愿意再与刘某协商。
同时,调解员劝说某公司作为总包方从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对以刘某为首的农民工在工程款结算之外进行适当补助,协助化解矛盾。这一调解方案得到了某公司的认可,同意刘某另行到某公司领取补助款。
调解结果
姜某与刘某在调解员的斡旋下,确认工程余款为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刘某承诺由其负责做好该电梯施工项目中相应人员工资发放工作。
调解心得
这是一起访调对接案件,随着承接工程中的承揽价不断变化,当合同款发生差异,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刘某便希望通过上访来解决问题。此案给我们的启发是:
1、刘某实为承揽工程方,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薪有所不妥。刘某在调解过程中多次表示这次工程承揽亏损,调解员明确指出这是作为承揽人未充分考虑承揽工程的风险导致,不能以此为理由主张不合理的诉求。
2、姜某与刘某在施工前期及工期中都未采取任何书面约定,在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但又没有有力的依据,给调解增加了难度。
3、调解员调解过程中注意方法、把好火候、把握调解节奏,不急于求成,将问题层层分析,促使当事人回归合理诉求,是成功化解此案件的主要经验。